离婚冷静期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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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冷静期,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途径只能通过向婚姻登记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或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也就是要么协议离婚,要么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一般适用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情形,就是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自愿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双方还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三十日届满后,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尚未生效前,许多消息就提示大家说想离婚的要赶快,等民法典生效后想离婚还必须再多等三十日后才能离掉。虽然这是善意的提醒但是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大家也都会三思而后行。
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出台具有它存在的价值。因为之前我们代理离婚案件在没有符合离婚要件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如果再次起诉就可能判决离婚。其实这也是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来衡量这段感情的是否要继续。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对双方协议离婚,即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只要双方自愿且已达成离婚协议一般会当场办理,这样就存在一些因意气用事赌气离婚的情形,离婚后又后悔不已。离婚冷静期就很好地避免了因冲动离婚的情形。现实生活中也有报道,一些确实符合离婚的条件,且双方也自愿离婚,但是因为还要等三十天,双方的矛盾冲突在此期间不断升级,一方可能做出伤害另一方的情形,这种情形相对比例较小。毕竟一个制度的出台不可能解决所有家庭的矛盾。
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只有我们每一个小家安定团结,才能让我们的大家,即国家稳定富强,这可能就是立法目的之所在。
标题:离婚冷静期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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